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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 需注意的3件事!做錯小心離婚無效

離婚證人
離婚證人 關鍵的三件事!

離婚證人 主要是夫妻離婚時,幫忙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人,雖然法條上並沒有特別詳述,但證人這兩個字往往意涵了作證的身份,也就是要證明夫妻雙方是真心想離婚,因此離婚證人的簽名也代表了已經確認過夫妻兩方心意的證明,幫助避免離婚程序上的爭議。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離婚證人 是否需要蓋章?

在實務上通常只需要簽名就行了,如果要簽名+蓋章當然也可以,但如果只有蓋章卻沒簽名,戶政人員就有可能會要求要補簽名,通常是因為簽名的筆跡會比冒名蓋章還難以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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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造假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離婚協議書上若涉及冒用他人簽名,或寫下不存在的名字,並持這份離婚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使戶政人員登記在戶籍謄本上,導致損害戶籍資料的正確性,會觸及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罪中規定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需特別注意的是這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公訴罪,一但被舉發或被國家發現,是無法撤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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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 須確認兩方離婚的真意

離婚證人主要是確認夫妻兩人都是自願要離婚,而非遭到脅迫或詐欺,因此離婚證人最好親自向兩位婚姻當事人確認後再簽名,雖然戶政人員通常只會針對離婚協議書做書面審查,因此離婚證人只要有簽名基本上都能成功登記離婚,但如果離婚證人僅僅只是簽名,並沒有對夫妻兩人進行確認,將來夫妻其中一方在離婚之後突然反悔了,就能主張不符合離婚要件,表示自己並未被確認過就簽名而提告離婚無效。

根據法院過往的判決紀錄,「離婚證人沒有親自確認夫妻雙方離婚意願」,是最常導致離婚無效的原因。

(精選文章:離婚無效?原因通常與離婚證人有關!)

被提起離婚無效訴訟的案例

離婚夫妻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便現在兩人都願意離婚,但將來如果再監護權、贍養費等讓對方感到不滿,或是對方將來突然反悔,就能藉著離婚證人在程序上的瑕疵,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若對方因此勝訴變回夫妻,如果此時您已經有其他伴侶,這個人在您恢復婚姻狀態後,若仍繼續與您交往,就有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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