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離婚可要求哪些賠償?
外遇還能平分財產爭監護權?
在法律上贍養費是幫助婚姻弱勢方,避免因離婚而無法生活,因此必須符合「生活陷入困難」的條件,且通常是短期或一次性的幫助,跟對方是否外遇較無直接關聯,但只要對方接受條件,就可以透過協議離婚自行約定給付贍養費。
除了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外,若因對方外遇經法院判決離婚,還能再向法院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如果不想走訴訟,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在上法院前,會先協助客戶以外遇、家暴等證據作為籌碼,直接跟對方協議賠償金額作為離婚條件,盡量避免客戶承受訴訟的時間與壓力,及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
財產分配基本上是依法計算,而監護權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外遇受到的影響通常不大。所以在離婚前真的要好好考慮清楚,如果對方有挽回的意思,自己也有重新開始的意願,其實可以考慮請律師來撰擬切結書,將財產過戶及針對特定行為設立罰金,證明對方有心改過,也給自己一個保障。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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