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要帶孩子去探視,小孩都很消極,甚至表現出抗拒的行為,但不給他探視小孩,又說是我給小孩洗腦,搞得好像是我再妨害探視權,到時不讓他探視,會被抓把柄說我不是友善父母,要告我改定監護權什麼的,實在是麻煩死了,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好?
直接不給探視會怎樣嗎?
有監護權或身為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即便是順從小孩的意願而拒絕探視,也可能會被法院視為是阻擾探視的行為,一方面要證明自己的清白,不容易舉證,一方面孩子還小,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父母有義務協助孩子完成探視,以及分辨必須拒絕探視的情況,但即使分辨了,之後也應盡快走法律管道解決問題,如果一直消極地拒絕對方探視,對方可依強制執行法要求行使探視權,若不配合還會有怠金的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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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終止探視權?
基本上長時間不給對方探視,自己的立場一定是會被質疑的,如果真的是為了小孩好,可以主動跟法院起訴請求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變更,但這當然不是說改就改,必須是會面交往有妨害到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比如對方有不當的言行舉止、家暴行為、酗酒、會影響到小孩的不良嗜好…等,也許不一定會終止探視,但可能會因此改變探視的時間或方式。而且我說的是不一定,不一定就代表有可能會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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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不願意的話能拒絕探視嗎?
單純孩子不願意的話,法院大多都是在孩子16歲左右,才比較能接受孩子的意見,讓孩子自己決定要不要去探視,如果還沒到這年齡就很難說了。
通常這種時候,就是父母雙方先行溝通,若雙方沒有共識,可以訴訟為前提先委任律師介入協商,因為律師比較能想到多元的處置方式,以及告知對方訴訟後可能的結果,說服對方沒必要浪費時間打官司,如果談判成功,基本上您只要負擔律師協商費用,雙方也省去不必要的時間成本。而如果協商不成自然就得在訴訟中保護孩子,而協商不成要走訴訟的話,大多律師都會把協商費全額內扣進訴訟的委任費裡,對當事人來說算是滿大的福音。
畢竟協商不成,又不想逼孩子一直探視,首要任務就是說服法官相信,探視有多麼不利於孩子,以及孩子可能面臨的壓力等等,或是孩子本身很清楚自己在決定什麼,諸如此類,但同時對方也會說服法官,說是我們這邊在洗腦孩子,各種常見的台詞其實都聽膩了,並不是很難回應,但有沒有說服力,就要看對案子的深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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