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位職業健美選手因為自己生活不順遂,進而引起精神問題,最終他跑去大鬧便利商店,搞得整間店杯盤狼藉,而店員報警後,警方到場也受到該名男子襲擊,事後男子冷靜下來坐在店門口,員警見況拿起警棍狂毆致男子頭破血流,隨後才上銬逮捕,該行為也遭受大眾議論,而大家的問題圍繞在警察執法到底有沒有過當呢?就讓這篇文告訴你!
什麼是正當防衛?
在討論本案之前,我們先來聊聊大眾比較常提到的,警察被打了那他打回去也不是報復吧,應該算是「正當防衛」吧,但真的是這樣嗎?警察的這個行為可以算是「正當防衛」嗎?這邊我給予否定的答案,為什麼這樣說呢?
以我國刑法第23條的規定來說,正當防衛行為針對的情況是「現在不法侵害」而言,而本件的情況看來根本不能說警察當下面臨的情況是「現在不法侵害」,畢竟雖然該男子確實先前有對警察做出毆打的侵害行為,但是以時點上來說已經屬於過去不法侵害,在警察動用警棍攻擊的當下該男子並沒有不法侵害行為(頂多碎嘴吧?),因此並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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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打人嗎?
那既然不能主張阻卻違法,那總該保護警察安全執法吧?我相信這是很多民眾對於警方的聲援,但是警察值勤期間可以動用武力打人嗎?還是說他們有什麼限制嗎?這邊就要談論到警械使用條例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了,這邊我們就不贅述法條,簡單告訴大家套用法律的過程以及結論。
依照本法的規定要使用警棍,以本案來說必須在逮捕的過程中對方拒捕,或是警察在值勤時生命身體受到脅迫時才能合法使用警棍,並且使用時應在必要程度內使用,且非緊急不得傷及致命部位,因此在這些限制下我們回來看本案,警察使用警棍的時機可能有爭議,但是他並不合法規所謂的必要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且也對於該男子的致命部位(頭部)攻擊,因此警察要攻擊絕對可以,但以本案來說肯定是違法的執勤屬於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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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告警察?
討論完上面的案件之後,不要覺得我們乖乖守法就會沒事了,以先前的桃園音樂老師大外割事件來看,他好像也沒有犯什麼錯,那警察強硬使用武力,我們也因此遭受損害了損害,那該怎麼告那個警察讓他遭受到該有的處罰呢?
這可以分兩個層面討論,一是針對警察違法執法,除了可以向上級申訴之外,其實也可以提告刑事案件的傷害罪,而第二個方面就是針對你的身體損害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但像是針對這種案件,尤其是針對國家不法行為該怎麼證明,法律要怎麼適用一般民眾勢必會不清楚,若有這方面的問題都可以直接諮詢我們,讓我們最專業的律師幫你打贏這場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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