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是一個以美食著名的國家,街道上各式琳瑯滿目的餐廳林立,但有時候餐廳在打掃沒有放告示牌,客人走進去不小心就滑倒了,摔到腰酸背痛瘀青結血,那這個時候我可以跟餐廳求償嗎?還是我只能跟拖地的員工求償呢?
在餐廳滑倒可以賠錢嗎?
這邊可以先講結論,可以,如果在餐廳內,因為使用他們的服務(包含器材、設施等等),你因此受傷,基本上要跟餐廳請求賠償是沒有問題的,但還是要注意到舉證責任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想要獲得完整賠償,有一些證據必須要提出,也要證明自己並沒有過失等等,但因為通常一般人對於證據要怎麼取得和要拿什麼證據,很常在法院上會錯失機會,因此若有疑問,可以向我們專業的律師諮詢,提供您法律意見。
而若要用專業一點的角度來說,依消保法第七條的解釋來說,餐廳其中一樣服務內容就是提供顧客合乎用餐標準和安全的場所,因此若顧客在該場所因此受傷,則他們的服務就可能有故意過失,而消費者則可以另外依照民法184或是188條作為請求權基礎跟餐廳業者求償,但還是要注意損害賠償因果關係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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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滑倒要跟誰求償?
知道了我們如果在餐廳的用餐場所受傷了可以求償,但我們該跟誰求償呢?
很多人直覺覺得「廢話不就跟餐廳求償嗎?」但好像又怪怪的,如果是店員拖地忘記擺告示牌,那餐廳也要賠嗎?其實以我國民法來說,這種情況通常應該要由店員和雇主(餐廳)一起對受傷的顧客負責,但我可以跳過店員直接跟店家求償嗎?其實也是可以,只是即便只跟店家求償,最後責任也有可能部分落在店員身上。
這邊的請求權基礎就是民法188條跟消保法第7條,由侵權行為的受僱人與雇主共同負擔共同侵權責任,而依188條第二跟第三項,雇主確實可以跟受僱人求償,但是受僱人可能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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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過多久會失效?
在發生事情之後,我如果愈想愈不對勁,後面想要跟店家求償,可是他們卻說事情過很久了死不認帳,那我該怎麼要錢,真的過太久就不能要錢了嗎?
其實不能這樣說,還是要看實際時間長短決定,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來看,在事情發生後的兩年內其實就應該要向對方請求了,如果時間超過兩年,要再另外要求賠償其實有點困難。
但是有時候是過了很久才發現那次摔倒導致很多後遺症,可是發現的時候已經超過兩年了,那該怎麼辦?這時候其實可以另外求償,只是證據和說法必須要充足,否則很容易敗訴,因此若有專業的律師從旁協助,會對你的求償更有幫助也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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