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分配總讓身為晚輩的我們苦惱,畢竟關乎錢的事情怎麼分配怎麼想都覺得不太公平,那法律上又是怎麼規定遺產分配這件事呢?又如果長輩在遺囑上寫道不給已經出嫁的女生遺產,有這種陳舊的觀念的遺囑有效嗎?有什麼辦法能避免呢?
遺產會怎麼分配?
依據民法1141條的規定,遺產應由同一繼承順位之人平均分配,而這個情況的前提是沒有立遺囑另外分配的情況,但要另外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也還健在,那依照民法1144條,那配偶依照繼承的情況也有遺產繼承比例不同的問題。
舉例而言,如果遺產繼承時配偶和自己兩個小孩都有繼承權時,則配偶在行使完剩餘財產分配後,剩下的財產就是3個人均分,也就是各1/3。
而如果其中一個小孩先過世,但他也育有兩個小孩,則此時就會是配偶1/3小孩1/3孫子兩人各1/6的情況,然而遺產分配是一件相較複雜的問題,其中還涉及遺贈、生前贈與、遺債等等,所以若想避免遺產分配後才發現怎麼少拿或是又被要錢的問題,則可以先諮詢律師,並請律師給予意見,以避免後續情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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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留分」?
則在民法1141條規定應繼分底下還另外規定有特留分,那什麼是「特留分」呢?簡單來說,特留分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長輩無故刻意不分財產給晚輩,也同時是為了讓性別平等的觀念植入民法之中,避免因為過去的舊觀念導致女性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所以才有民法1223條的特留分相關法條的增訂。
那特留分該怎麼計算呢?基本上民法第1141條有詳細的規定,但前提是必須先計算出應繼分,再從應繼分中計算比例最後得出特留分,在這邊舉個例子,簡單來說,如果配偶的應繼分是遺產的1/3,若計算特留分就是1/6,但是遺囑有說只給他1/10,此時配偶仍應該取得1/6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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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可以不給遺產嗎?
但是這個時候如果以老一輩的想法來說,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所以遺產分配的時候就不應該分到任何一毛,但為了落實兩性平等,在民法特留分規定後,即便遺囑特別立有不給予遺產的條項,但仍舊應該給予特留分。
但假若是晚輩自作主張,就是不給女生遺產這樣怎麼辦?此時民法上除了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外,仍有返還遺產的權利可以主張,但是這個時候必須準備的證據眾多,包含遺產清冊、他人侵占遺產的證據等等,且遺產案件通常內容複雜,涉及到許多事實與法律的細節,則此時若能夠過專業的民事律師協助,才能讓訴訟程序不要拖太久,也避免親戚之間的矛盾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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