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就是希望有個固定又合法的免費床伴啊!完全不上床還要結婚做什麼?」
這想法固然很糟,好像結婚只是單純為了滿足自身性需求,但如果隨便在街上採訪大眾對婚後幾乎沒從事性行為的看法,相信大多數人都覺得無法接受。甚至還有人質疑婚後都沒發生關係的夫婦,不是男方不舉,就是拒絕發生關係的人根本就是同性戀,甚至是在外面早有其他對象了。
遇到配偶拒絕發生關係該怎麼辦?只剩離婚這個辦法嗎?可以趁對方熟睡時或下藥來迫使對方接受嗎?聽說民法上有個「履行同居義務」規定,能不能用這條提告要求做愛?
同居義務=上床?拒絕發生關係可以要求履行同居義務嗎?
由於民法1001條提及「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這也使得許多看到條文的人腦洞大開,覺得那「義務」就是發生性關係。但很遺憾,「同居義務」就真的只是「住在一起」,沒有其他意思,也不代表住在一起就得發生關係。
既然同居代表同住,那自然也只有配偶沒來由地分居才能打官司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本來就住在一起但缺乏性生活的情況,無法依照該條文規定來提起訴訟。→按此加Line好友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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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配偶上床有那麼嚴重?性自主權不是人身自由嗎?
即便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之一,但法律也只能約束人民的外在行為,無法干預內心想法。舉個簡單的例子,今天在路上看到小偷,我們旁人能做的也只有報警或暫時攔住對方的去路讓警察更容易抓人,無法拿繩子綁起來或毒打一頓,但這不意味著我們心中就沒有做出傷害小偷舉動的想法。
夫妻之間的床事也是如此,儘管無法強迫發生關係(夫妻之間還是可以提告強制性交),但也同樣無法阻止雙方因此產生隔閡或關係惡化。奉勸各位讀者在床事方面一定要與另一半達成共識,否則婚後生活很難美滿。→按此加Line好友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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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拒絕發生關係的配偶離婚?對方拒簽協議怎麼辦?
曾經有人提出,想讓「婚後無性生活」適用「不治惡疾」的狀況。但拜現在科技所賜,很多不孕症、不舉的問題都能透過醫療技術解決,故難以認定為不治惡疾。
儘管性關係並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法定十大離婚事由中的任一項目,不過最高法院8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曾出現過類似的決議:「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尚難認係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畢竟無性生活確實會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就算當下沒有爆發,往後的十幾二十年還是會變得「難以維持婚姻」。因為婚後生活不舒服、看對方不順眼、常常吵架,這種生活任誰都受不了。如果您與配偶在性生活上無法在性生活方面達成共識,可加Line與專人諮詢討論商議辦法。或致電0800-868-887,談論離婚事宜。→按此加Line好友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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