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時如果狀況不嚴重,在警方到場後通常會詢問雙方要不要私下和解,或是選擇調解程序,然而因為車禍案件有時雙方火氣一上來口氣都很糟,彼此都不會選擇和解,但常常聽到車禍一定要和解,真的是這樣嗎?
車禍一定要和解嗎?
車禍案件其實並不是一定要和解,只是和解是相對是較為簡便的方式罷了,而私下和解的效力,倘若非經過公證,則只有一般契約效力,若違約,也頂多要負契約責任,而倘若合約上備註「願意放棄一切追訴權利」這樣的條款並不管用,也無法拘束法院,即便對方違約提告,那也同樣僅負擔契約責任而已。
而多數人在和解的時候,可能礙於麻煩,所以慌慌張張的就把和解書簽下去了,雖然和解書僅具有契約效力,但因為契約在法院上的效力很強,所以如果隨便簽訂,那有可能要賠的金額或是受償金額跟實際上遠遠不相符,而只能自認倒楣,所以在簽和解書時,還是透過律師協助立約,以免當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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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和解會怎樣?
然而若不和解會怎樣嗎?在車禍案件中,依民事訴訟法第403之規定,則應該強制調解,所以即便自行提起告訴,法院還是會移付調解委員會,經由調解後,則調解書交由法院核定就具有法院判決相同效力,所以就不能再針對該事件起訴訟,但倘若事件調解失敗,則當事人即可以提起告訴,進入審判程序。
然而調解過程倘若雙方皆有第三責任險,那可能問題較好解決,但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若僅由雙方談判,最後可能只是浪費時間在程序中,畢竟調解委員也只是居中調解,若雙方不同意方案還是會失敗,則常見的就是當事人自行調解一直跑調解委員會,搞的勞心勞力還兩頭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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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獅子大開口怎麼辦?
而常見的車禍賠償是由有:
- 物損
- 包含車輛修繕、身上物品的毀壞的補償
- 醫療費用
- 包含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器具費等等。
- 薪資
- 預期可能的薪水、未來不能工作的補償、以及預期的營業收入等。
- 慰撫金
- 填補被害人精神上損失的補償。
以上是通常會被提出來的損害賠償項目,而在損害賠償方面,因為需要證明傷害與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所以很容易莫名就無法請求,但如慰撫金,因為須證明因果關係的程度輕微,所以很容易被灌水,當事人傻呼呼就被多要了,則此時若能有有經驗的律師從旁協助,才能不讓對方開血盆大口,多要了幾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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