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常常為了解決當下的紛爭,所以就糊里糊塗的就隨便答應他方的所有條件,只為了省一個麻煩,但是常常在之後要履行協議時發現自己根本負擔不了那麼多,或是愈想愈氣為什麼自己要負那麼多的責任,那倘若發覺扶養費太高,那我可以變更嗎?
約定後還能變更扶養費嗎?
常常在當事人急迫的情況下簽定了離婚協議,但事後發現怪怪的,怎麼一人要付所有扶養費,這樣該如何是好?
而在法律上,離婚協議其實也就只是一紙民事契約,也就是說,即便是裁判離婚,事後還是能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變更扶養費(這是最好的情況),但這種協議若對方反水,可能會造成後續更多困擾,最好還是透過律師立書面協議再經過公證,才是較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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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太高付不出來怎麼辦?
然而扶養費太高,一方付不出來,而另一方又不願意妥協的話,那只能請求裁判酌減扶養費,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則此時就可以依民法情勢變更的約定,情求法院酌減扶養費。
但情勢變更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也是非常難舉證,則必須提出如薪資證明、情勢變更、支出證明等等,而因為通常法院會認定當事人在約定當下已經預想到未來的支付能力,所以幾乎很難變更,但倘若透過專業律師協助,則可能較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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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付扶養費脫產會怎樣?
若因為不想給付扶養費就脫產,那這邊只能奉勸千萬別這麼做,依民法244條詐害債權的規定,債權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而歸還財產後,法院還有可能依家事事件法191條規定命給付強制金,更甚者若債務人脫產時有偽造文書的狀況,也有可能依偽造文書罪被起訴,不可不慎!
綜合以上,若真的無法給付或對扶養費的內容不滿,跟對方事後另外約定,或是尋求律師協助訴請法院依情勢變更而請求酌減扶養金,不然可能連自己的薪水都有可能被強制扣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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