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的社居近年搬來一戶「惡鄰」小夫,小夫完全不理會住戶公約,也從來沒繳過管理費,甚至將自己的雜物堆在樓梯間,而且時常深夜製造噪音,妨害整個社區的安寧,管委會多次嘗試溝通都沒得到任何改善,這樣還有甚麼辦法能強制讓這個「惡鄰」搬走嗎?
如何讓惡鄰居搬走?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如果社區住戶積欠過多費用、違法使用住宅範圍或違反規約情節重大,經管委會督促改善滿3個月,卻仍未改善,管委會就可經社區多數人同意後,訴請法院強制驅離該住戶,也就是俗稱的惡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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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條款」須由管委會提告!
針對惡鄰條款的部分,想要對惡鄰「訴請遷離」必須由管委會來做,住戶無法自行提告,而且必須經過社區多數人都同意,管委會才能夠行使,惡鄰條款主要內容為以下三點:
1.欠繳管理費或其他規費
積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分擔的費用,被法院強制執行之後,又再次積欠超過房屋總價的1%。上述應規定分擔的費用,通常是指管理費,而須特別注意的是積欠費用必須「被強制執行過」,而又再次欠總價的1%,也就是房價若是200萬,那他至少得積欠滿2萬,才能訴請驅離。
2.妨害建物正常使用,經政府罰鍰仍不改善。
妨害建物正常使用,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由各地政府進行裁罰,若裁罰後仍未改善,才能向法院訴請驅離。而所謂建物的正常使用,包含了違反法規,比如在逃生通道堆放雜物。或是社區對於專有與共用部分的使用規定。
3.其他違反法律或規約且情節重大行為。
規約就是該社區的規定,例如社區禁止養狗、禁止營業、禁止讓外送員自行上樓…等,而情節重大的定義,法律上並沒有明定,多半是參考往案例及律師的實務經驗比較容易掌握,比如一般來說要符合以上條件滿3個月未改善,才能訴請法院驅離,而拖得越久就越能證明對方沒有悔改的可能,且長期造成其他住戶困擾,情節重大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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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管委會或管委會根本不想管?
另外如上面所說,只有管委會才能去向法院訴請驅離,若管委會消及不作為,對於怠職部分還是可以行使訴訟權利。而如果住處沒有管委會,在法律上依舊能針對相對應行為,提書檢舉、民刑事等訴訟來停止對方行為,許多人以為檢舉沒用只能自己吞下,殊不知自己因此錯失的求償或提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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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如果自行以消除住戶的磁扣等方式進行處罰,很可能導致自己被對方提告,故建議行動前先做法律諮詢,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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