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說:婚姻是愛情的墓場,各種柴米油鹽更把本來煎熬的生活壓得窒息,假若一方受不了而落跑,拋家棄子之餘更甚至留了一屁股債給我,法律上能不能訴請離婚呢?假若對方只是欠了一堆錢,可是我跟他兩個人的生活根本過不下去,那我一樣可以離婚嗎?
老公欠債跑路可以訴請離婚嗎?
老公欠債又跑路,這生活根本沒法過了!可是我根本找不到人簽字,那我可以訴請法院離婚嗎?根據民法1001條的規定,夫妻本來就有同居的義務,然而欠債跑路也不算是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所以按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裁判離婚事由,這種欠債跑路對妻子不聞不問的情況,就算是惡意遺棄,所以當然可以訴請離婚,這是沒問題的!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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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負債可以離婚嗎?
跟前面的情況不同,如果他只是單純欠了一屁股債,也沒有落跑,而只是我感覺跟他生活再也沒有未來了,那此時我可以訴請離婚嗎?在雙方這種情況下,民法1052條第一項其實並沒有記載,也並不成為裁判離婚的「當然事由」,然而1052條有離婚的概括條款,而採取「破綻主義」,也就是說,必須向法院證明你們不適合繼續這段婚姻,才有辦法離婚!
那欠債算不算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呢?畢竟這種規定較為曖昧不明,要多重大?還是要影響我的生活到什麼程度?基本上這方面較難證明,也沒有絕對的標準能參考,因此許多人會直接找律師諮詢或尋求協助,避免花了時間與金錢,結果只是白忙一場!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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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幫忙還債嗎?
也許有人會擔心,我就算離婚了是不是因為曾經有夫妻關係我還是要替他償還負債呢?這種夫債妻償的觀念其實在現行法律下原則上並不適用,而為何說「原則」?因為這還是要看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喔!基本上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婚姻都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原則,而民法在法定財產制也特別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所以並不需要替對方還債,但仍要小心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也就是說,本來對方財產較多,但因為欠債緣故,結果分配時資產扣掉負債,反而他資產比你少,就會變成是你要分財產給對方了。
另,假如有特別約定共同財產制,那這個時候對於雙方婚姻中產生的債務,雙方都要共同償還,此時也就是有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況。但如果約定分別財產制也就不用擔心他方債務問題,更不用煩惱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了(因為根本不會分配)。
所以結婚時不要被話術沖昏頭,好好選擇夫妻財產制才能最大保障自己的權益,以免搞得一身腥喔!
民法第1023條(法定財產制):1.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2.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034條(共同財產制):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046條(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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