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詢問探視權的範圍及約定方式,由於每個家庭狀況不同,因此我們主要介紹比較通用的探視權規定,若有叫細節的問題仍建議透過法律諮詢的方式,敘述您的狀況候會比較清楚。我國探視權保障了孩子與雙親會面交往的權利,確保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會失去雙親的陪伴與關愛,因此不論是未婚生子、長期分居或是父母離婚,都不能影響到小孩的探視權。
探視權的定義
所謂的探視權,是父母離婚或分居達6個月以上,沒有跟未成年子女同居的家長,可以跟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讓孩子與父母都能保持密切聯繫,並維持良好互動關係,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該以非正當理由去妨害探視權,更不該把小孩當作籌碼,故意不讓對方看小孩,這些都是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為!
民法1055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規定:「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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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給看孩子怎麼辦?
當夫妻離婚或是分居超過6個月,都可以要求與孩子之間的探視權,若雙方談不攏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法院會綜合評估之後,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頻率等。若在法院判決之後,對方仍不履行探視權,可直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這部分即使未離婚也適用。
但如果濫用探視權,或家長的探視會對孩子造成嚴重不利的影響,或孩子有明確表達不願見面時,法院為了孩子的利益,可能會依當事人的請求,停止部分或全部的探視權。
司法院表示: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 6 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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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探視的方式?
1.離婚協議書
若是透過父母雙方自行協議的方式來約定,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探視孩子的相關細節,像是探視的日期時間、如何接送、是否要過夜、國定假日分配、過年及寒暑假等,要注意的是許多人離婚時,會在這部分寫「隨時可探視」,但絕大多數的案例,最後都會為了這件事告上法院重新打官司,所以建議一開始就約定好,因為這是保障彼此最低限度的探視時間。
2.法院判決
如果在探視權方面無法達成共識,可以交由法官來判定探視權的會面交往細節,如果彼此在審理的過程中能達成共識,也可以向法官提出,通常只要雙方都接受,並且不影響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官多半都會傾向尊重並採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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