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大致上就是誘拐別人家未成年子女或配偶離家出走,不要小看這個罪,這可是比已經失效的通姦罪還重的罪!一般我們知道的常識,是收留未成年的小孩可能會違法對吧?就是類似這樣的概念,所以也不要沒事在網路上亂講什麼收留失學少女、孤獨人妻什麼的,真的遇到這種事就交給警察、社會局或婦幼團體就好,會找你的通常不是詐騙就是仙人跳。
什麼是和誘罪?為什麼還有妨害家庭罪?
和誘罪是根據刑法第240規定,引誘未成年者或已婚人士脫離監護人或家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了營利、猥褻、性交而引誘,則加重變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注意的是6個月以上的刑期是不能易科罰金的。而和誘罪跟通姦罪都是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只是過去普遍都使用通姦罪而已。
就如剛剛所說,大家都知道收留未成年的小孩可能會違法,但不知道的是,如果別人收留了你的配偶,在刑事上也可能會構成妨害家庭罪,而且如果有意圖猥褻或性行為的話罪刑還會更重。除此之外,外遇本身的行為也會構成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兩者不衝突,受害者可以兩條都一起告。
但並不是去別人家過夜就直接觸犯刑法,畢竟大家都是成年人,還是要滿足一些條件才會犯罪,不用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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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和誘罪的條件!
和誘罪有個比較關鍵的地方,必須是對方主動要求被誘人離家出走,故意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配偶的監督範圍,讓被誘人至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如果是被誘人主動投懷送抱、或是配偶(被誘人是配偶)、監護人(被誘人是子女)事前已同意、或對方根本可以自行回家,就很難適用這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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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和誘罪更嚴重的「略誘罪」!
如果對方的行為滿足以下三點其中一點,則會從刑法刑法第240條的和誘罪,變成刑法第241條刑期更重的略誘罪,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略誘罪的同意不是出自真心」,因此會變成略誘罪的三種主因分別是:
- 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引導,因為這是強迫被誘人同意。
- 利用詐術欺騙被誘人同意,比如用「好賺的工作」騙你上當。
- 被誘人未滿16歲,因為立法者認為16歲欠缺足夠的判斷力。
所以若符合了上述其中一個條件,就會以略誘罪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了營利、猥褻、性交而略誘,則最高可加重到10年刑期,得併科3萬以下罰金。未遂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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