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贍養費較少是透過法院判決而來,大部分都是在兩願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來的,然而離婚協議書通常都是開放式的,不會事先寫好表格讓你打勾填空,導致大部分人其實都不太知道要怎麼約定,更擔心沒寫好會出現爭議吃大虧,因此我們簡單為您介紹一下,離婚協議書的贍養費到底該怎麼寫!
兩願離婚贍養費約定方式
首先要看贍養費是一次給付還是分期給付,一次給付比較沒有爭議,最好是登記當天再給付,並且付錢同時註明收訖等字眼為證,這種互不相欠通常較好處理,但議價空間通常比較大,拿到的總額有可能比較少。如果是分期給付,則需要更加細膩約定處理,文字上的解釋空間越小越好,這樣法院在處理紛爭的時候,就越能夠往原本契約初衷方向做判定,而關於贍養費,比較常見的寫法通常是像這樣:
「XXX應自111年1月1日每月(或其他任何頻率)給付贍養費XXX新台幣於OOO某銀行某帳戶,至112年1月1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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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要怎麼強制執行?
如果是經法院判決的贍養費,基本上直接申請即可。如果當初是以離婚協議書約定贍養費,原則上可能會經過「寄存證信函>調解委員會>民事訴訟>強制執行」這樣漫長的過程,最後勝訴了才能向對方強制執行。而且法官可能會在審理時,因對方提出請求而調整金額,造成較不利的情況。
如果想協議離婚,又不想日後為了追討贍養費打訴訟,可以在約定離婚協議書時進行完整的公證儀式,這樣日後就能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通常只有分期給付贍養費,才會碰到需要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情況,所以我們會建議盡可能爭取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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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還有哪些常見約定
離婚協議書除了證明雙方離婚意願外,通常也會記載以下幾個事項:
- 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
- 贍養費給付約定
- 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 子女的探視權約定
- 子女的扶養費約定
這些都只是比較常見約定,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原則,基本上任何事情都可以協議,但還是會鼓勵詢問過法律專業人士再送件,因為我們見過太多當事人,打著公平、雙贏、方便等各種如意算盤,最後只是讓自己或孩子陷入麻煩,甚至有不少人因此鬧上法庭。
常看到像是讓孩子單數月住爸爸家,雙數月住媽媽家、探視子女的約定寫隨意、財產分配寫不夠具體等,不是說要反對這些做法,只是會建議跟有經驗的人先討論過再決定。因為婚離一次就好,不要離了之後又搞到要去打官司解決問題,對彼此都是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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