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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修法,離婚後不限過失,但有期限!

可以不付贍養費嗎
請求贍養費的條件

日前行政院通過贍養費修正草案,未來通過並上路後,贍養費規定將有大幅調整。在過去贍養費必須是經由「法院判決」且「無過失責任」,但現在已經解除了這兩大門檻,但不變的是配偶必須是「離婚後生活有困難」的一方。要特別注意一點!這是協助性質,不是賠償,所以如果是在婚姻中受到傷害想要請求高額賠償,可以透過免費諮詢專線來了解。

贍養費不再限於無過失與判決離婚

在過去若雙方協議離婚是沒有辦法請求贍養費的,即便是判決離婚,如果自己對於離婚也有責任,就無法向對方要贍養費。而現在修法之後,只要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不論是判決離婚還是協議離婚,或是在判決離婚時自己也有錯,都能向法院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這麼做的目的主要是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因為贍養費不是賠償責任,而是補償性質,也就是法律將責任拆得更細,不能因為弱勢的一方對離婚有過錯,就否定他在婚姻中的貢獻,讓當事人在離婚後只能自生自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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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的期限是多久?

贍養費請求權是從離婚開始計算五年,超過五年不行使就不能再向對方要了,給付方式有一次性的以及分期給付。選擇分期給付的話要注意如果其間「再婚」的話就會自動失效,也就是您只要一結婚就不能再拿贍養費了。

雖然是五年內都可以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但不能是離婚之後,因為自身問題而導致的困難,因為這跟婚姻本身已經沒什麼太大關係了。而再婚後會失效的規定,也是避免有心人士為了享受雙重扶養利益而鑽漏洞,因此特別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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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增設拒絕給付的條件

雖然贍養費的兩大門檻都解除了,但為了兼顧公平性,仍然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像是「結婚未滿兩年」「請求人有家暴等行為」、或「其他足以認為有失公平的事實」,這些情況都能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給付義務。

這些條件非常重要,假設先生或婆婆受到了對方的家暴,如果因此離婚卻還要給對方贍養費,實在有點說不過去,且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立法者難以預料,也不太可能全部逐條列上去,因此會給予法院權限去判斷給付贍養費的合理性,避免有人鑽漏洞或受限於法條而必須做出不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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