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是指當夫妻離婚時,雙方資產扣掉負債後,要平分剩下的財產,而離婚之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就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除非離婚時雙方已經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否則弱勢的一方隨時都能向法院提出請求,因此在離婚時要特別注意這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離婚之後也能要嗎?
如果雙方結婚時是法定財產制(通常結婚沒特別約定何種財產制,就會是法定財產制),當婚姻因為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消滅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就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便兩人已經離婚了,離婚之後只要時效還沒消滅,還是能向對方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要特別注意的是原則上只有本人可以請求,請求權逾法轉讓或繼承。因此如果是老婆過世,而老婆的財產比較少,孩子不能繼承媽媽的請求權,向父親請求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第4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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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為何?
簡單的說就是兩人各自「婚後財產」扣掉「婚後債務」後,將剩餘的資產平均分配。但無償取得的財產不用列入分配,比如繼承來的財產、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和他人補償的精神慰撫金。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立法者考量到夫妻對家庭的貢獻方式不同,尤其單薪家庭一方能專心在外打拼,往往是另一方全力維持家庭,因此這些酬勞雙方都應共同享有,而無償取得的財產本來就與婚姻貢獻無關,自然沒有拿出來分配的理由。
舉例:夫妻離婚時,丈夫有財產100、負債20,妻子有財產20無負債,則兩人的婚後財產分別為丈夫100-20=80,妻子為20-0=20,兩方平均分配後各自有(80+20=100)/2=50,也就是一人50。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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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配不公怎麼辦?
如果是因為配偶對婚姻無貢獻,可以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分配,不過因為法律的預設立場是夫妻應平均分配,因此如果要提出請求必須有充足的證據來舉證,比如另一半整天遊手好閒,把小孩丟給婆婆照顧,自己每天都在家耍廢在外遊蕩、或是對方經常賭博把錢輸光導致毫無積蓄等。
但如果是對方外遇、家暴、負心離婚,這些都無法否認他對家庭在「經濟上」的貢獻,如果想討回權益,我們可協助您藉由侵害配偶權、家暴法、離婚精神賠償等方式爭取。另外如果對方有買房買車送小三,我們也能協助您舉證請求返還。
民法第1030-1條第3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1條第4項: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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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有多久?
要在「知道」對方財產比較多開始計算,超過兩年就會失效,但如果離婚超過五年也會失效,因此如果超過五年才知道就來不及了。因此最好是在離婚前就要先查清楚對方財產,我們在法庭上也常協助當事人,請法官依職權讓配偶從實交代金流,除了能知道他到底有多少資金,有時還會查到他有花錢給小三並要求返還,因為當離婚超過兩年後,就算知道對方財產比較多,對方也會辯稱你在離婚時就知道了,從那天開始算就會超過兩年而失效,因此如何證明現在才知道,就會變成一道難題。
另外要特別小心一點,許多人在協議離婚時,會口頭說好不用分財產、或刻意不提,等到條件都談好並離婚一年之後,才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求分配當時的夫妻剩餘財產,或是在協議離婚時沒看清楚離婚協議書,像是願意放棄民法第 1030-1 條的權利,結果登記之後就真的再也要不回了。如果擔心離婚後對監護權、財產分配等各項權益還有什麼不了解,隨時歡迎來電免費諮詢,一起守護您的權益。
民法第1030-1條第5項: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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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民法第1030-1條第4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示一身專屬權,只有配偶本人可以請求,不得轉讓給任何人去請求。「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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