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懷孕是對婚姻巨大的危機,而墮胎也會牽涉到敏感的社會議題,姑且不論那些是非對錯,很多人遇到這種問題,很容易在慌亂之下做出難以挽回的決定,導致將來不孕或留下後遺症,甚至一步錯步步錯,最嚴重的情況甚至會賠上性命,這都是我們不樂見的。而且大多時候只能暫時蒙混過去,遲早都會因為一些原因,或是無法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最後東窗事發,因此我們根據經驗為各為提供你們可能想知道的法律問題,以及建議的處理方式。
外遇懷孕拿掉孩子一定要配偶同意?
根據目前的「優生健保法」明文規定,已婚的成年人在正常的清況下,必須經過配偶的同意才能墮胎,除非配偶生死不明或精神錯亂,雖然目前已經有公告草案,目的是讓已婚婦女也能自行決定墮胎,但目前2021年修法尚未實施,所以還是需要經過配偶同意,雖然這樣的規定一定有許多人無法接受,但目前也越來越少有診所願意私下幫忙,而且比較尷尬的是如果配偶不同意,即便要離婚,只要對方堅持不簽字,就算打離婚官司,離婚成功後孩子恐怕也生下來了。
優生健保法第三章第1條: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第 9 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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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墮胎假冒丈夫簽名有什麼風險?
原則上如果假冒丈夫身份簽屬「人工流產同意書」,會有很高的機率觸犯偽造文書罪,雖然在律師的協助下,通常這類案件都能判在6個月以內甚至和解,並以易科罰金替代牢獄之災,但外遇對象往往不敢假冒丈夫簽名,而且醫院大多都會要求提供身份證核對,即便兩位當事人寧可背負刑責也要冒名墮胎,恐怕醫院也不太敢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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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懷孕處理建議
外遇懷孕其實很難一直瞞下去,尤其是萬一有後遺症甚至是不孕,而另一半不但能體諒甚至加倍呵護時,那種心理壓力跟罪惡感很容易逼出心理疾病,再加上拖得越久講出來對傷害越大,婚姻也越難以挽回,我們鼓勵找個好一點的時機,誠摯的向另一半道歉,建議也不要有任何立場或幫誰說話,畢竟這種事情是你情我願,自己有錯不代表小王是無辜的,尊重對方的決定,比較能讓各方傷害降到最低,畢竟受到傷傷最深的可能就是配偶了。
如果已經確定要拿掉小孩但對方不同意,且已經決定好要跟對方離婚了,可以找專業律師討論如何跟對方協議,看是否有離婚以外的選擇,或是盡可能避免走訴訟的途徑或拖得太久,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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