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效最常見的原因就是離婚證人「沒有確認夫妻雙方離婚意願」,一般民眾在登記離婚協議書時,戶政單位只會做書面形式的審查,並確定夫妻雙方都有一同到場。因此,在審查時只要有看到至少兩位離婚證人的簽名或蓋章,基本上都會直接核准,但如果之後對方不遵守離婚協議書的條件,比如故意不給看小孩、拖欠扶養費不給、離婚後發現對方為了外遇騙自己離婚,如果走正常的法律管道都不管用,就有可能就會去尋求律師諮詢,找出申請離婚無效的條件來打官司。
離婚無效大多從離婚證人身上找破綻!
離婚無效訴訟成功的案例中,最常見的原因就是「離婚證人沒有確認夫妻雙方離婚意願」,不過光憑這理由不一定就能成功贏得官司,通常還會輔以其他理由來加強 離婚無效的主張,比如當時可能受到強迫或欺騙,才會簽下這份離婚協議書!
另外離婚證人的身份應避開一些人,像是外籍人士、通緝犯、陌生路人…等,因為容易衍生爭議,或是將來可能會找不到人幫自己作證,這些都會提高離婚無效勝訴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要找離婚證人,建議找身邊熟識的親友,若有什麼不方便的原因,最好可以找專業律師擔任其中一位離婚證人,除了能確保不會有後續的問題,還能為你們的離婚協議書見證,添增一份保障。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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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離婚證人代簽小心惹麻煩!
如果假冒離婚證人的身份簽名,或是簽下虛構的名字,一但被提起離婚無效之訴,除了可能會被判離婚無效之外,還會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要注意的是這是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而印章的部分也是類似道理,但這部分比較不會細講,因為通常戶政人員會要求離婚證人要簽名,既然離婚證人都簽名了,蓋章通常就不那麼必要,更不需要偽造或偷拿印章來蓋了。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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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離婚協議書反悔怎麼辦?
有一些案例,是對方在離婚之後開始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因此尋求律師協助後,發現可以利用離婚證人在離婚程序上的瑕疵,向對方提告離婚無效。比如對方故意不付贍養費、阻礙探視權不讓當事人看小孩、甚至有些人是為了配偶的遺產繼承權,因為只要法官做出離婚無效判決 ,雙方就會變回夫妻,自然也有同居義務、也不能跟配偶以外的人交往,而小孩的監護權也會從單獨監護權變回夫妻共同監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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