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純被冠上小三,不到1天甩掉臭名。原本因自稱未婚妻的趙女出現,被許多人抨擊謾罵小三及各種諷刺字眼,不到一天趙女發聲明說自己不是未婚妻,也沒有所謂的正宮跟小三,男方感情觀一直都是開放式的。你可以說這樣很渣,但如果他們交往前就已經清楚告知的話,那某種程度上來說的確誰也無法怨誰。
假如鄭家純是小三,會構成外遇嗎?
由於男方未婚的身份是非常確定的,自然不會有外遇侵害配偶權的問題。侵害配偶權的定義是只針對「配偶」,所以只要不是登記結婚之後發生的事,基本上就無法構成侵害配偶權,而未婚妻只是準備要結婚,自然不是配偶,也無法提告侵害配偶權,更何況在隔天趙女已主動聲明澄清自己並非未婚妻,還聲明沒有所謂的小三與正宮,要把鄭家純當小三提告,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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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被人夫騙變成小三,反而可以提告。
假設現在男方已婚,並隱瞞已婚身份跟女方交往,使女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小三,即使被正宮提告外遇,女方也能主張自己不知情,而外遇侵害配偶權原則上必須有「故意」的成份才能成立。反之,如果男方刻意隱瞞自己已婚的身份,騙了女方的感情與身體,女方還可以向男方提告「侵害貞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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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純要怎麼告酸民跟鏡周刊?
針對鏡周刊的部份,鄭家純可以將報導截圖,把不雅字眼、不實報導、誇大詆毀的重點特別強調出來,以及各種可見的數據、分享次數、點閱率、讚數留言等等,來強調那些報導的影響力,對鄭家純的名譽造成的傷害及名譽上的毀損,但要告的成也不那麼容易,鏡周刊有自己的律師團隊,用字遣詞也有豐富的經驗,因此鏡周刊在商業競爭與訴訟成本考量下,想要造成多大的嚇阻還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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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不是可受公評嗎?
針對網友的部份,鄭家純應該只會針對自己臉書版面上的留言來蒐證,提告妨害名譽罪章的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但法院會怎麼判斷就比較難說,小編傾向要告的贏難度挺高的。千萬不要以為能任務對公眾人物批判不負責!許多人都會仗著「公眾人物可受公評」的著名判決解釋,但這條說法原本應該是指對於公務人員、政客等人,於社會公共利益之事可受公評。如果是對於私人領域的事,就算你說的是事實,但言論不堪到被法院認定有失適當,且與社會公益無關,還是有可能成立罪刑的。簡單的說,人家的私事,你到處講有可能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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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然侮辱罪怎麼辦?
律師基本上還是會針對事件發生的始末與雙方身份關係、對方身份地位來做通盤了解,為什麼連身份地位都要了解?像之前館長陳之漢的身份,在社會上不但廣為人知、影響力也大,加上他的人氣形象也會影響將來的事業與葉配,這些連帶造成的損失都可能被法院評估進去,甚至連帶影響到罪刑成立、賠償及罰則。因此如果提告的人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建議先找律師諮詢了解,對您會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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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外遇侵害配偶權怎麼辦?
如果是不知情的情況下交往,只要據實以報,並且盡可能提出自己不知情的事證,但如果對方委任律師、或是發現提告方經常語帶玄機,就務必提高警覺,最好建議自己也委任律師協助,千萬別挑戰律師的專業。律師擅長在法庭裡以言語攻勢激起情緒,使對方做出不利的行為與言論,影響法官判決,在辯論攻防也可能會所設引誘你做出不利的回答,使你的不知情變成早就隱約知情,故意不戳破等狀況,千萬別為了「不知者無罪、清者自清」枉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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