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一般人也是似懂非懂。其實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指的是當事人受精神、生活上這種非財務上具體的損失。最常見的就是車禍死者的家屬、被外遇、或被離婚或取消婚約這些導致的精神損害。
精神賠償可請求的3大事由
一、親屬死亡
民法194條有規定,因「違法」導致他人死亡,死者的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比如車禍致死、或其他殺人案件,被害人的父母親可依本條請求精神賠償。
二、侵害人格權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比如車禍糾紛,除了車損人傷可請求賠償,受害者可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或是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可告刑事訴訟,同時可以一併以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
除了以上提到的7項人格權之外,嚴重侵害到其他人格或身份的,也可依照民法第195條第2項請求精神賠償。例如配偶權,也就是第三者侵犯到自己配偶的身份,可向外遇者與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另外就是生活起居受到鄰居影響,比如噪音、菸害等,只要侵害到您的居住安寧權,就能向法院提告請求精神賠償,但侵權的定義與證據門檻較為複雜,不同時段、場所皆會影響標準,需詳細解說可來電詢問。
三、「訂婚」或「婚姻」被消滅的精神賠償
- 民法977條:依法定事由而解除婚約時,無過失者。
- 民法979條:未法定事由被解除婚約者。
- 民法988-1條:因對方重婚而婚姻無效者。
- 民法999條:因對方過失導致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者。
- 民法1056條:因對方過失而判決離婚,且自己無過失者。
*法定事由為民法976條規定。

被外遇如何要求賠償?
被外遇就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主要依外遇的嚴重性,而嚴重性需要證據來證明,上床跟牽手罰的金額有天壤之別,但蒐集嚴重的證據很容易涉及侵害隱私、強制、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為了告民事卻觸犯刑事責任很划不來,還得低頭求和解,所以一般最好先詢問專業人士尺度如何拿捏,以免吃悶虧受委屈。
受害者要主動「開價」
精神賠償不像一般的財產損害有收據可以實報實銷,通常仰賴法官的判斷,但是法院通常會先問「你希望他賠償多少錢?」這是比較麻煩的問題,開太高會讓法官覺得你很貪心,做出對你不利的判決,但開太少法官通常也不會幫你抬高價錢。為了避免吃悶虧,最好還是先問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情況的「行情價在哪?」這樣才能夠報出比行情價高一點的賠償金額,讓法官來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判出您能接受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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