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只要年滿23歲,在法院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只要沒有達到以下3個不得被選任的情況,就會經隨機抽選為國民法官,若您也不符合最後提到的「可拒絕的理由」,原則上就必須到法庭報到,否則會有高額罰款,而開庭有3000元日薪,以及旅費,其間公司必須給予公假。
以下三種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1.不得被選任的12種狀態(第13條規定)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職、撤職處分中。
- 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中。
-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 因刑案遭起訴,尚未確定結果。
- 被宣判有期徒刑以上已確定。
- 被宣判有期徒刑以上已確定、緩刑中,或期滿2年內。
- 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 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2年內。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中。
- 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勝任。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2.不得被選任的12種職業(第14條規定)
- 總統、副總統。
- 各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及民代。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現役軍人、警察。
- 法官或曾任法官。
- 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 現任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 現任或曾任法律學科教授。
- 司法院、法務部的公務員。
-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者。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 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3.不得被選任的9種關係人(第15條規定)
- 被害人。
- 現(曾)為當事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姻親、配偶。
- 與當事人有婚約。
- 現(曾)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現(曾)與當事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現(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 現(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 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 足夠認定難公正執行的者。
(以上當事人皆指被害人與告訴人)
可以拒絕擔任命令的9個條件(第16條)
- 滿70歲。
- 學校教師與在校生。
- 重大疾病、傷害、生心理因素致執行困難者。
- 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疑慮者。
-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
- 受重大災害導致有必要先重建生活事務者。
- 因生活、工作、家庭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困難者。
-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
- 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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