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案例

國民法官│不能擔任的3大情況!(時事)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只要年滿23歲,在法院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只要沒有達到以下3個不得被選任的情況,就會經隨機抽選為國民法官,若您也不符合最後提到的「可拒絕的理由」,原則上就必須到法庭報到,否則會有高額罰款,而開庭有3000元日薪,以及旅費,其間公司必須給予公假。

以下三種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1.不得被選任的12種狀態(第13條規定)

  1.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2. 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職、撤職處分中。
  3. 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中。
  4.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5. 因刑案遭起訴,尚未確定結果。
  6. 被宣判有期徒刑以上已確定。
  7. 被宣判有期徒刑以上已確定、緩刑中,或期滿2年內。
  8. 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9. 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2年內。
  10.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中。
  11. 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勝任。
  12.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2.不得被選任的12種職業(第14條規定)

  1. ​​總統、副總統。
  2. ​​各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及民代。
  3.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4. ​​現役軍人、警察。
  5. ​​法官或曾任法官。
  6. ​​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7. ​現任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8. ​​現任或曾任法律學科教授。
  9. ​​司法院、法務部的公務員。
  10.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者。
  11.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12. ​​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3.不得被選任的9種關係人(第15條規定)

  1. 被害人。
  2. 現(曾)為當事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姻親、配偶。
  3. 與當事人有婚約。
  4. 現(曾)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5. 現(曾)與當事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6. 現(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7. 現(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8. 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9. 足夠認定難公正執行的者。

(以上當事人皆指被害人與告訴人)

可以拒絕擔任命令的9個條件(第16條)

  1. 滿70歲。
  2. 學校教師與在校生。
  3. 重大疾病、傷害、生心理因素致執行困難者。
  4. 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疑慮者。
  5.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
  6. 受重大災害導致有必要先重建生活事務者。
  7. 因生活、工作、家庭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困難者。
  8.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
  9. 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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