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投資糾紛與詐欺罪的區別!

資深女演員沈時華,2016年以製作電影《海角七號》音樂劇,用公司宸葳影藝名義,開支票擔保,向碁石公司募集150萬元,事後卻遲遲沒下文,碁石公司拿支票兌現無法兌換,發現宸葳影藝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還改名為喜鵲傳媒,認為受到詐騙而提告,原先檢方認為投資糾紛屬民事官司給予不起訴處分,但高檢署發回重查,再度傳喚沈時華,她辯稱黃國倫投資的是另一齣音樂劇,但因劇本未完成而喊停。檢方認為,沈時華簽約投資的的確是《海角七號》音樂劇,以製作之名對外募資涉嫌詐欺,改依法起訴。另外,電影《海角七號》導演魏德聖與音樂劇製作方皆表示不知情,不多做回應。(新聞來源)

單純騙錢行為,為何一波三折?

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

宸葳影藝當初很可能是討不回錢,而因為銀行不能隨便透露客戶的隱私,所以兌換支票時只知道「無法兌換」,認為單純是「音樂劇沒下文+欠債不還」,才會提告詐欺。而提告方提告的理由,也會影響檢方偵辦的方向,當檢方調查後認為對方有執行音樂劇的計畫,且單純只是事後無法償還,才導致支票跳票,就可能會認定不構成詐欺的要件,而是「投資糾紛」的問題,既然是民事求償的問題,就得由被害人自己寫訴狀打民事官司。

為何高檢會要求發回重查?

高檢署主要的3個工作之1,就是提告人不服檢察官的不(或緩)起訴,可以向高檢署提「再議」,若公益性較高的案件,檢察官在做不(或緩)起訴時,則必須直送高檢署「再議」,若發現有應調查而未調查的環節,就會發回地檢署要求續查。

而當時的情況,比較有可能是碁石公司有律師顧問提點,所以在不起訴之後沒有走民事,而是選擇向高檢署提起「再議」

怎樣才算是詐欺罪?

根據刑法第339條的規定來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故意欺騙,意圖使被害人受騙上當,因而造成對方「處置財務」,後來之所以能起訴,應該是因為以下兩點有涉嫌詐欺的行為。

  1. 再次調查發現,宸葳影藝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還改名為喜鵲傳媒。若被告當時知情,故意開無法兌現的支票,使碁石公司借出150萬,就有機會成立詐欺罪
  2. 這點更是關鍵,因為對方說當初要辦的音樂劇,跟借錢要辦的音樂劇,是「不一樣」的,就像你跟人借錢說要投資A項目,你卻拿來花在B項目上,這幾乎能構成詐欺罪了。

投資有賺有賠,但必須誠實以報。

刑法原則上不處理財務糾紛問題,但如果侵害到他人權益就不一定了,比如把錢花在非借錢名義的用途上,或是未經公司同意「周轉」資金…等,都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很多事情只是當事人不追究,而那些事說不定還是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所以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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