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通姦除罪化之後,目前法務部似乎打算將和誘罪的第二項和誘配偶也除罪化!至於什麼是和誘罪?其實這算是一種「私奔」行為。對此民眾的看法很兩極,反對的認為,通姦罪才剛除罪化,現在又趕著把和誘罪給除罪化,會讓人覺得婚姻很沒保障。同意的民眾則是認為,配偶是「自願」離開的,為甚麼這個動用刑法,感覺太過頭了。(新聞來源)
為何要將和誘配偶除罪化?
先了解和誘罪
根據刑法第240條第2項表示,「惡意引誘已婚者脫離家庭的行為」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了營利、猥褻、性交,則加重到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刑期,得併科罰金3萬。
和誘罪很難成立在配偶身上
因為配偶必須「知道並同意自己被誘拐」,且不能是自己主動投懷送抱,必須是對方成功說服!再加上要「脫離家庭」,如果他能聯繫家人或自行回家,也會很難成立,再加上誘拐者必須是惡意的,也就是如果是幫助被家暴的人離家出走,原則上是無法成立此罪,在上述條件內要誘拐人妻、人夫私奔,其實非常困難。
「和誘配偶」除罪的可能原因
主要是「被誘人知道且同意被誘拐」,原則上配偶都是已經是能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成年人,既然本人都同意了,若沒有對社會公益造成損害,是否回歸民法,針對配偶的權益受到損害,以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而非以刑法來介入會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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