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7月時,一名騎士因不滿遭轎車按喇叭,於是亮出西瓜刀,在轎車旁敲窗要求理論,後來因司機不配合憤而踹車門離去。事後檢方偵辦時,騎士辯稱事發當時一句話也沒說,不算恐嚇!而目前新北地檢署因雙方已達成和解,於是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該騎士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新聞來源)
一、怎樣才算是恐嚇罪?
原則上就是「對你發出惡意通知,使你心生畏懼不安」就能構成恐嚇罪,而通知的方式並不局限於言語,拿出西瓜刀對你釋出警告,也是一種行為上的通知,而您若因此感到害怕,且有不安全感,基本上他的恐嚇意圖就奏效了,所以成立的可能性本身就非常高。
二、為什麼和解了卻會被判拘役20天?
因為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所以只要檢察官開始受理偵查,基本上原告就沒辦法撤告了,但騎士若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則上法官會依此考量騎士犯案後的態度是否良好,進而影響刑責輕重。
三、踹車門能不能告毀損罪?
根據刑法第354條規定來講,毀損罪必須損壞車主的車輛到不堪使用的程度,若這一踹能使車門板凹陷,導致原有功能喪失,才有機會成立(但能做到這點的話,編輯本人建議他可以去報名國家足球隊試試看!),否則最多就是要求對方賠償和解,或以刑逼民的方式,請對方為車損負起民事損害賠償。
值得鼓勵的示範!
先不論行車糾紛的問題(因為新聞沒寫),就亮刀恐嚇這件事來說,轎車司機選擇不開車窗、車門來避免危險,並立即報警處理是一個安全且正確的示範!也提醒轎車用路人,車門要隨時鎖上,以保護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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