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zhibang-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0/07/2020-07-01幫助他人自殺-1024x683.jpg)
案例:台北一名老翁,不忍妻子長年受病痛所苦,因此讓妻子服用6顆FM2,再以鐵鎚把螺絲起子敲妻子頭部,過程中妻子有發出聲音,但老翁仍繼續執行直到妻子結束生命,老翁原本打算一起自殺,但因為想推動「安樂死」,才又決定活下來。
幫助自殺可能造成的三種結果。
一、普通殺人罪
根據刑法271條規定,原則上單純的殺人行為,至少要關10年以上,甚至判死刑的。而如果無法蒐證證明妻子生前是真心求死,且囑託或約定請老翁來下手,就有可能會因此觸犯了普通殺人罪。
二、加工自殺罪
根據刑法275-1條規定,當事人教唆及幫忙他人自殺,或是受到自殺者的囑託、承諾而結束對方生病者,會判加工自殺罪,刑責比普通殺人罪輕很多。
這條雖然將「受囑託跟承諾」和「教唆與幫助」放在同一條裡面,但在刑責上是所差異的。另外這邊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自殺者在囑託或承諾時,必須意識清楚,知道自己在說什麼,最好能蒐集更多證據來佐證,或是先做法律諮詢了解狀況,因為這都會影響到加工的正當性,甚至有可能因此被法官判為「普通殺人罪」。
注意!自殺者生前的囑託與承諾非常重要,若沒有明確的證據,很容易會被判普通殺人罪!
三、謀為同死
根據刑法275-3規定,幫助自殺者,若跟死者已約定好共同自殺,但最後卻活了下來,就有機會免刑。
加工自殺判定標準是當事人當下是否「真的要自殺?」若當事人只是假裝同意一起死,並且在事後活了下來,就不適用這一項規定,甚至可能會遭判普通殺人罪。
如何判斷老翁是哪種?
殺人是重罪,必須蒐證證明妻子生前是真心求死,不是在單純在抒發情緒。而在施行的過程中妻子有發出聲音,但那個聲音是因為抵抗反悔發出的,還是只是因為疼痛而發出的,就得看法官要依據什麼來認定,若被認定是反抗的話,就有可能會判普通殺人罪。
另外約好共赴同死的老翁,結束妻子生命後卻選擇活下來,老翁必須證明當時沒有「假意同死」的意圖,才適用這項法條。
*絕望並非永遠,希望總會重現,請熱愛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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