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案例

「兒童去刑化」讓行政輔管,取代嚴刑峻法。

「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19日施行,未滿12歲的兒童將全面除罪化。若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觸法,將回歸教育、社福等行政體系協助,不再適用少事法,而修法的細節之一是將少事法第85-1條「7歲以上12歲以下兒童適用少事法」的規定刪除。

未滿12歲兒童觸法,改通知學校或家長處理。

修法其中一項原因是因為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3項第1款規定,締約國應規定無觸犯刑事能力之最低年齡。雖然我國並不被聯合國承認,不是所謂的締約國,但是在民國2014年時,台灣為落實保障兒少的權利,因此制定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此公約國內法化。

這次的立法將帶來2個大方向

  1. 行政優先介入:
    以「曝險少年」的概念取代「虞犯」,藉由明定行政法及整合教育、社政、警政…等資源,以提供相對應的輔導與協助,取代刑事的案件處理方式。
  2. 兒童刑法除罪化:
    未滿12歲的觸法兒童回歸教育、社福等行政體系協助,不再適用少事法,以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系統遭受創傷。

不會遭犯罪份子利用嗎?

不是司法不管,而是行政機關優先負責。

當初會讓12歲以下兒童進入司法程序,主要原因除了當時治國嚴苛的時代背景下,國家對兒童的教育較不重視,所以傾向以隔離處置之外,也是因為行政機關不願承擔輔佐兒童的重擔導致。

因此,這次的修法將少事法第85-1條刪除,是迫使行政機關必須承擔「觸法兒童」這項責任。只有讓行政機關積極的介入輔導、教育、家庭,才能夠讓國家真正照顧到社會安全網外被忽略的每個角落。

行政優先介入不怠惰,司法做最後的防漏網。

這次修法的第二個重點是建立行政先行制度。針對高風險的「曝險少年」做了明確定三項定義: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針對觸犯刑法的少年,仍然直接交由少年法院處理;而這些未滿12歲的曝險少年,則應由各地區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介入,並結合社會上的警、教、衛、醫、移民…等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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