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配偶於國外再婚,是否能提告重婚罪?

案例:阿信跟小禎結婚多年,有天阿信因為工作關係調到國外一年,期間阿信與依林相識相戀,竟然就在國外結婚了,小禎發現此事後怒告阿信重婚罪並離婚,請問小禎告的了阿信通姦罪嗎?要怎麼取得證據呢?

已婚者到國外再婚恐涉及重婚罪

阿信在台灣已經有配偶了,在雙方還是彼此的情況下,阿信若於國外與依林結婚,就會涉及我國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這就是重婚罪的規定。因此檢察官可以依法起訴阿信,再加上因為重婚是公訴罪,也就是法律上的非告訴乃論,因此身為被害人的小禎是不得撤告的。

符合當地法律結婚,就是有效婚姻。

只要在結婚的所在地,符合當地的法律規範結婚,台灣就會承認這段婚姻關係。但是在國外的婚姻,如果違反了我國民法第985條民法988條不得重婚的規定,那在台灣就不會承認這段婚姻。

小禎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若阿信在國外的婚姻屬實,原配小禎可根據民法第1052條離婚十大要件中第1項重婚事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阿信負責小禎因離婚而造成的損害賠償,以及侵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

該怎麼提告在國外締結的重婚?

若在台配偶想告對方重婚,需先向戶政機關調閱結婚登記的證明,帶著前項文件與身分證提起告訴,等警方調查完移送檢方後,申請檢方進行函查,透過國家協助取得外國的結婚資料,作為提告配偶在國外重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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