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維持不下去時,除了協議離婚外,也可透直接打離婚訴訟官司,也就是「裁判離婚」,不過要請法院來判決離婚,就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要件,若沒有符合規定,就很難得到離婚的判決。
起訴後法院會先安排雙方調解
基本上起訴成功後會先要求兩方進行調解,若調解成功除了能避免長期訟累的問題,且留下來的「調解筆錄」具有和判決一樣的效力。透過此方式離婚的,通常稱為「調解離婚」,是三種離婚方式之一。
可申請「裁判離婚」的十項事由
一、重婚
指對方重複結婚,以目前的制度是不太可能發生重複登記配偶的情況,但若配偶與外人行結婚儀式、或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跑到國外再婚,仍可能構成重婚,而且恐涉及重婚罪。
二、跟別人性交
一般俗稱的外遇通姦、買春、砲友、甚至強暴他人都算,只要配偶是有意願且做出性行為都是。
三、虐待行為
指自己或家人被配偶或他的家人虐待。而這裡的家人指的是直系血親。虐待則是指身體或精神上無法忍受的痛苦,比如長期毆打或用不堪的字眼辱罵。
四、惡意拋棄
就是配偶沒有同居,也不想同居,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這條必須同時符合客觀上的違背同居義務,以及對方主觀上拒絕同居。
五、意圖殺害配偶
當發現對方有殺害自己的真實意圖,或是一時衝動做出可能殺害配偶的行為都算。不過這有時效性,在知道這件事1年內或對方有這方面舉動後超過5年就不得以此請求離婚。
六、不治的惡疾
指配偶有無法治癒的病,且這個病為常人所厭惡或影響到夫妻間相處的疾病。比如梅毒、愛滋病…等。
七、不治的重大精神疾病
就是治不好且嚴重的精神疾病。
八、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就是配偶失蹤超過三年。要向警方通報失蹤,由警方協助搜尋,法院也會調查對方的各種紀錄,確認對方的蹤跡。三年後若確定都連絡不上即可成立。
九、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半年
就是配偶故意犯罪,且被判超過6個月就算。須特別注意,知道對方被判刑後超過1年或不知情但判刑確定已超過5年沒提出就不能再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十、其他重大原因
由於前面幾項規定比較嚴格,通常大部分人都是以這項提出離婚,原因包括個性不合、跟別人曖昧、過度迷信、財務有問題、甚至連腳臭都有人提過,而這點只能由過失較小的人提出。
提醒:目前法規只有「受害人」才可以提告離婚,所以犯錯的一方是不能請求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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