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相關

詐欺罪的基本概念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必須是加害人「故意欺瞞」,意圖使被害人因「受騙上當」,而造成「財務上的損失」。而詐欺罪是較特別的犯罪結構,必須以上3個括號內的要件有接續性,也就是說上述3點要有連續的因果關係

然而要證明對方有詐欺罪,必須符合主觀的「意圖欺瞞」,以及客觀的「實際行為」,至於對方有沒有受騙上當,並不影響這項罪刑的成立,因為法條上有載明未遂罰之,也就是就算你沒被騙,但他有這意圖,也真的去實行,那他的行為就符合此罪。

單純還不出錢難以構成詐欺

比如小王向你借錢,承諾會在期限內還清,最後卻還不出來,雖然你認為「小王會明知還不出來,卻欺騙說時間內會還」,可是小王因主張「他並沒有捏造事實來騙錢,只是單純還不出錢來」,就可能無法構成詐欺。

捏造借錢的理由算是詐欺嗎?

若「借錢理由」與「實際用途」不同,那就可構成詐欺。比如小王說要借錢買生財工具,結果卻拿去做其他事花掉了,那他就是「捏造買生財工具的事實」,使你把錢交給他。

借帳戶或幫領錢可能有罪!

曾有人出借人頭帳戶,雖聲稱不知詐騙情事,卻仍被判有罪。因107年時高雄地方法院認為,人頭帳戶詐欺案件頻繁,加上政府積極宣導,已達到一般常識可判斷程度,對於無正當理由要求提供帳戶,當事人理應能夠預先判斷出對方可能是要拿來當人頭帳戶去詐騙,因此判定當事人為幫助犯,而做為車手幫人領錢,也是同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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