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證件」會觸法嗎?
在台灣幾乎所有借貸、租賃契約,都不能押您的證件,只能向您索取影本,並載明用途,除非您主動請對方替您保管,否則對方是不能無故強押或扣留您的證件,否則他們將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佔罪的定義就是客觀上足以顯示將他人的持有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因此只要能證明對方佔有你的身分證,在你的要求下仍不還給你,就有可能構成侵占罪。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制罪主要在保護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到強暴或脅迫壓制。所以若無正當理由藉故扣押證件,是可以構成強制罪的。比如將證件交給公司保管,若要取回時遭到扣留不還,恐怕會因此涉及強制罪。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此法主要是保護求職人員或員工,其證件不會在違反個人意願下,無故遭雇主強行扣押,若雇主違反規定,將會依 據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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