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案例

救護車被拖吊,是警察的行政疏失嗎?

案例:昨日新北市(5/20)有一輛救護車正在值勤,當時救護車正運送一名80歲阿嬤,從醫院回到安養院,當時車上無人、無擔架、後門開著且有閃燈,但疑似民眾檢舉,警方到達現場後,認為並非緊急狀況,於是將救護車進行拖吊離去。新聞來源

救護車值勤有閃警示燈!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規定,救護車只能在緊急情況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俗稱警示燈),所以當時救護車有閃警示燈的話,理論上應當是在執行緊急任務

警方表示:非緊急任務可依法拖吊救護車!

依據道路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救護車車於值勤時,其停車地點不受同法第111條臨停跟112條的停車相關規範,但需依規定開啟警示燈及鳴笛器。而這輛車有開警示燈,不就代表他們正在執行緊急任務?

警方是依據什麼判斷可以把值勤中的公務車拖走?

警方表示,他檢視這輛民間救護車非屬緊急任務,加上無人看顧,不符合相關法規,因此依照規定拖吊,確實民間救護車與一般消防救護車不同,「通常」不會執行人命關天的任務,但這種判斷方式似乎比較像是基於「常態」去判斷,而非嚴謹的「法規」,若真是如此,那是否只要碰上一次萬一,一條命就沒了?

什麼情況下救護車能開警示燈?警示燈不是說開就開?

有人發現了嗎?根據這篇新聞報導內容,當時救護車是將高齡阿嬤從醫院載回安養院,並非送醫,這符合緊急狀況嗎?

我們都能理解救護車有其特殊必要性,也希望受傷生病的人能在第一時間受到妥善照顧,不過若是在運送「離院病患」時打開警示燈違停,這可能就需要更充足的理由證明開警示燈的「合理性」,而警方判斷是否為緊急情況的理由,可能也需要更明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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