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們一般所知的方式來說,離婚有所謂的「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前者俗稱「兩願離婚」是兩方協調好一起到戶政機關登記即可,裁判離婚則是夫妻一方向配偶提出告訴,經由法院判決而離婚。
但除了上述的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之外,還有第三種「調解離婚」,是雙方到法院進行調解,複雜度是介於兩者之間,是較為簡便且有保障的方式,一般都被歸類在裁判離婚裡面,為裁判離婚前必經的過程。
兩願離婚: 雙方協議後簽字登記即可。
是藉由雙方私下達成共識的方式,只要找兩個證人與夫妻雙方共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再拿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完成了。屬於速度最快,但最容易有爭議的手續。
因為常常沒將監護權或財產分配寫清楚,可能是討論過程受到壓力干擾,或是一時情緒衝動,而在事後權益受損。因此最好讓自己冷靜下來,先做足功課,甚至打電話做5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就能讓自己免於不少災難。
調解離婚: 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共識後離婚。
是雙方經由法院來調解,在取得共識後寫下「離婚調解筆錄」,這筆錄的效力視同法院判決。既有公權力做為第三方主持,又能避免漫長的法律訴訟。便利性僅次於兩願離婚,但相對有保障。
由於效力視同裁判離婚,這時候在監護權與財產分配…等問題須細心斟酌,避免事後權益受損,最好透過專業人士從旁協助,以保障將來自己與孩子的權益。
裁判離婚: 打離婚訴訟由法官來判決的離婚方式。
是雙方在調解無法取得共識後,透過民法離婚十大要件或其他重大原因,由法院來審理判決,但必須注意,但若無法準備充足的證據,且對方沒有離婚意願,是很容易敗訴的,或是雖然勝訴,但判決結果卻對自己非常不利,所以請求裁判離婚前須清楚了解裁判離婚須滿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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