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相關

報警、提告、告狀能構成恐嚇罪嗎?

《恐嚇罪》又稱《恐嚇危害安全罪》。原則上就是「使你心生畏懼,導致不安全感就算!」恐嚇罪是一種抽象的危險罪,根據刑法規定,只要有人對你發出惡害通知,讓你感到害怕不安就能成立,不以實際造成傷害為限。而涉嫌恐嚇的人會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精選文章:揚言PO到爆料公社公審,是否觸犯了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報警、提告、告狀算是恐嚇嗎?

不還錢就報警、提告、或向家人告狀,都很難成立恐嚇罪,因為還錢算是正當理由,而報警跟提告是正當行使權利,至於向家人告狀,原則上並不會造成「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的威脅,一般實務上很難成立。但如果對方是握有你的犯案證據來威脅你給他錢,對方原則上就會觸犯《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再來偷東西就打死你」算恐嚇嗎?

實務上並不成立,如果是鄰居警告別人家小孩,再來偷東西就打死你,原則上並不構成,除了警告本身是出於正當防衛之外,「為惡」的通知並非確定,也就是建立在小孩是否會再竊盜,這種以附帶條件,不確定的為惡通知,通常難以構成恐嚇。但如果對方沒有合理的理由,直接揚言要打死你,或是見一次打一次…等,只要證據充足,成立恐嚇罪的可能性就會非常高!

(精選文章:拔出西瓜刀但沒說話,就不算恐嚇?)

父母可以恐嚇小孩嗎?

如果父母是基於管教小孩而恐嚇,就要看實務狀況,基本上大多都是屬於有正當性的懲戒教養,所以都會被定義為一種「警告」而已,但需注意的是,若懲戒行為超過一般社會大眾能容忍的程度,仍有可能會造成孩子心理上的陰影,甚至是構成所謂的家暴案件,這點須特別注意!

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抽象罪蒐證難度高

因為沒有具體實質的傷害,所以除非你有精神科診斷證明能佐證,或是客觀上來看你確實很可能因此感到害怕不安,否則有時候即便社會觀感認為他這句話是在恐嚇你,但在法理上卻不見得能成立。比方說對方一臉小流氓,他揚言要揍你的行為,大家應該都會認同是恐嚇,但偏偏你的身材像館長一樣壯碩,這種情況要說服檢察官相信「你真心感到害怕」難度會很高。因此,這種時候在蒐證上可能就會需要專業人士協助。

但是!如果你跟館長一樣是生意人,而遭人揚言要趁你不注意去砸店,而你害怕他真的能做到這件事,這時候恐嚇罪成立的可能性就會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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