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和一名有婦之夫交往,被他老婆知道後,我們協議分手,可是私下仍有往來,如果他老婆在知情的情況下卻沒有提出告訴,這樣還有追訴權嗎?後來約他出來想把事情講清楚,他卻要求我幫他口交,並對我下體進行猥褻的動作,導致我雙手有明顯勒痕,腰部及腿部受傷,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性侵害?他老婆會因此告我們通姦嗎?
解析:
- 1如果原配一直在知道的情況下,卻沒有提出告訴,當然過了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就不能再告。問題是你有證據證明她知情?
- 2你描述的情節,依刑法第十條之規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上述似構成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問題還是在於你有多少證據? - 3修正後刑法之「性交」範圍較「姦淫」為廣,而刑法第239條與修正之刑法第240條、第241條同屬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惟該章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之「姦淫」均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而同章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則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顯係就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是本件甲男、乙女之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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