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7條所明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即係本於「男女平等」之精神而為制定,以防治家庭暴力之發生,並促進家庭之和諧。2本法對於「被害人」之文理解釋,並未將男性被害人除外,自應與女性被害人均一體適用,如有男性被害人遭來自女性精神上或肉體上的虐待,亦有其適用。本部執行之際亦當隨時注意檢討改進,期使立法目的能真正落實,達到保護真正弱者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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