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頭仔」是砂石車的司機,滿載砂石,正要北上,路過大甲溪橋的橋頭時,右邊來了一部機車,從後視鏡看不到,就直接右轉,撞到了機車騎士,人車倒地,右腿骨折,當時,恰好是晚上十點多,「大頭仔」發現後,應該是下車救護呢?或是了算了呢?
解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所以,「大頭仔」應該要先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可以任意離開,要不然就會被吊銷駕駛執照。
且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駕車肇事,除要論以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外,如果於肇事後逃逸,會另外再加一個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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