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即符合「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俗稱「酒駕」。
因此,駕駛人違反前開規定致被害人受有損害時,將會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其適用法條。
一、被害人車禍身亡
駕駛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至於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
- 急救付出的醫藥費
- 殯葬費
- 被害人父母子女的扶養費
- 家屬精神撫慰金
駕駛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至於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如下:
- 受傷不能工作
- 就醫治療費用
- 精神撫慰金
二、車禍造成車輛物品毀損
1.車輛物品可修復使用
被害人的事故車輛或物品等,若是可以修復還原時,被害人可選擇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肇事駕駛依同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將車輛等物品修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狀況,此情形在法律上稱為「回復原狀」。
不過被害人也可以根據同法第196條、第213條第3項規定,請求肇事駕駛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藉以代替回復原狀,而此種情形在法律上則稱為「金錢賠償」。
2.車輛物品不可修復使用
被害人的事故車輛或物品已毀損致不能修復時,根據民法第215條規定,此類情況屬於法律上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可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肇事駕駛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又被害人原本已將車輛或物品出售給其他人,卻因事故毀損導致無法達成出售目的時,根據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仍得就原本出售可預期得到的利益,向肇事駕駛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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