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三年前,我結交了一位女友,當時我已經18歲了,而她才15歲而已,但她真的真的很成熟,我當時有詢問過她的年齡,她跟我說她也是18歲,當時還有我的朋友在場,可作證,而我也不疑有它相信了她真的是跟我同年齡,後來過1年後我才知道她真實的年紀,男女朋友在一起難免會有一些親密的行為發生,我們也不例外。
在她未滿16歲的那段期間,我們有發生過一些肢體的撫摸和親吻臉頰、嘴唇,但沒有發生性關係,最近看了一些法律叢書,刑法裡有一法條是規定不得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不然是觸法,請問我這樣是不是算觸法了呢?可是我真的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會犯罪而不自知,現在想想真後悔當時為何沒有認真查清楚對方年齡,我們當時有拍攝一些親密照片,如親嘴、擁抱的照片,3個月前我們大吵一架而沒聯絡分手了,如果她現在拿之前那些親密的照片可以對我做出何種不利我的事嗎?例如:去告我當時猥褻她?
解析:
- 刑法第227條第4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述處罰之規定只有處罰故意犯,也就是犯罪人知道對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如果犯罪人從外觀上看不出來對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而且對方也向你表示他已滿18歲。
所以,你主觀上並無猥褻幼童之故意,有可能不成立該條犯罪,但是,前提是您能提出證據說服法院,相信你並無猥褻幼童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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