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未來包括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同志,也可適用家暴法,擴大保護令保護對象。
此外,為強化家暴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修正案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家暴訊息,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立即處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施行迄今已十年餘,為使相關單位與實務工作人員更有效率推展家暴防治工作,婦女團體也籌組「台灣防暴聯盟」,在立委們的推動下,順利完成法案三讀。
家暴法修法後將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法院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合作設立家暴被害人服務處所。
為利適用並配合實務,修正案也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鑑定制度。
條文也新增暫時監護權的強制執行條款,未來若法院判定被害人有暫時監護權,加害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被害人可聲請警察機關限期要求加害人交付,並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新法也保障執行家暴保護的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若有受到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此外,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場所、破壞加害人處遇計畫,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罰金。
條文也增定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等釋放條件及緩刑保護管束期間確實遵守條件,並強化家暴羈押條件,進而達到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表示,只要有「同居共財」關係,像雅痞族、不婚族、同志伴侶等,都可視為「家庭成員」,《家庭暴力防治法》納入這類非婚同居人、同性伴侶適用,符合當前社會型態與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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