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探視權怎麼約定?
時間地點方式等等最好都詳細約定清楚,否則只要對方有意刁難,隨時可探視,會變成隨時不方便。還有約定的時候要注意,別拿正當權力當交換條件,比如乙方若不給探視小孩就不給扶養費,原則上不會有甚麼效力。
當初沒有約定探視權,現在希望能爭取回這個權力,陪伴孩子成長、出遊、過節等。
當初約定好探視的時間方式,對方卻逐漸各種阻擾,總是不讓我好好的看小孩。
雙方對於探視權無法達成共識,同時也希望能防範未來有無故妨礙探視權的情形。
時間地點方式等等最好都詳細約定清楚,否則只要對方有意刁難,隨時可探視,會變成隨時不方便。還有約定的時候要注意,別拿正當權力當交換條件,比如乙方若不給探視小孩就不給扶養費,原則上不會有甚麼效力。
在法律上這兩個權力是完全分開的,如果對方提告你還是要給,對探視方更不利的是,對方若拖了很久才告,他可以連同之前欠的一起追討,屆時你告他妨害探視權,是沒辦法連同過去欠的時數一起要回來。
探視權不一定要過夜,通常還是以離婚時的協議內容為主,但就算當初約定小孩不能過夜,當事人事後也還是可以反悔,去上法院討回這個權力,不過跑法院畢竟曠日廢時,有時還有一些灰色空間,約定時還是謹慎點好。
民法第1055條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55-1條第一項六款「友善父母」條款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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