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A

A1.
1.是否要冠夫/妻姓。
2.子女從父/母姓。
3.婚後雙方的居住地。(若可能分隔兩地,或各自住自己家照顧爸媽也可事先協議)
4.家庭開銷分配(水電瓦斯、柴米油鹽、孝親紅包、房租家具...等都可以協議。)
5.私房錢(別懷疑,民法第1018-1條真的如此規定)
6.夫妻財產制:一共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三種。
A2.
1.兩願離婚:雙方協議後簽字即可。
2.調解離婚: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共識後離婚。
3.裁判離婚:經訴訟由法官來判決離婚。
A3.
1.重婚。
2.跟別人性交。
3.被配偶虐待。
4.家人被配偶、或自己被配偶家人虐待。
5.惡意拋棄。
6.意圖殺害配偶。
7.有不治的惡疾、如梅毒、愛滋...等。
8.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
9.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10.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半年。
11.其他重大且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
A4.
不是,可選擇以「共同監護權」的方式,共同或輪流照顧未成年子女。

A1.
原則上必須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得以使用。 且在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三個月後,原本的口授遺囑就會失效。
A2.
法律上一共有以下5種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A3.
原則上不會,限定繼承就是用遺產償還債務,最多還到沒遺產為止。
不過須特別注意,在知道自己繼承後三個月內一定要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
A4.
所謂的先拿一半,應該是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婚後財產扣掉負債後,較少的一方,向財產較多的一方,爭取財產的差額。 比如婚後配偶A有100萬,配偶B有50萬,則兩方的差額為50萬,配偶B可以爭取這50萬差額的一半,也就是25萬。

A1.
1.行政法:若有違反交通規定,會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2.民事法:如有車損、物損、人傷,會衍生民事賠償責任。
3.刑事法:如有身體上損傷,就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A2.
原則上會依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書」來做根據,若有必要也會參考警方做的「初判表」。
A3.
1.無人傷亡:由於只有財物損害,可先申請調解,不成再向地方法院以民事庭請訴處理。
2.如有傷亡,可先申請調解,不成再檢具驗傷證明,請警方移送地檢署提出告訴,另可經行車事故鑑定後,以鑑定意見書,訴請開立「支付命令」請求給與。
A4.
向事故發生地之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後,由調解委員會排定調解。

A1.
酒醉駕車,如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即使未肇事,也可能涉及公共危險罪。
A2.
刑法上的侮辱罪須符合「公然」的要件,而電話的私密性較高,除非有其他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否則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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